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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0, 2009

文創法有助文創業?
教育文化組政策委員 漢寶德
關鍵字: 文創法 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是政府推動進一步經濟發展的重點,大家都認為,文創產業在過去幾年,雷聲大、雨點小,政府花了不少錢,費了不少唾沫,沒有多少成果,問題似乎是因為少了一部發展法。我並不同意這個看法,我認為政府的政策方向與執政的能力才是關鍵。但我也同意如有一部有力的發展法,或許是一大助力。

  可是文創法的草案自前政府時代,已由經濟部提出了,只是其內容問題甚多,文化界多所批評,均沒有積極的修改,所以才擱到現在,沒有進展。日前中國時報報導,該法已轉由文建會負責提出。新版本與舊版本沒有多少差別,最大的改變是為文創產業的消費准予免稅,每年可報展演門票費一萬二千元。這個消息又引起文化界不同的反應,不用說財政部的反對了。

  坦白說,我把文創法的草案看了幾遍,覺得對文創業的發展並無太大幫助。我認為文建會從經濟部接過來這個任務,是一大契機,應該從零開始,重新思考立法的精神與架構,只是把原有條文略加增刪是不夠的。

  經濟部的草案在基本上是把文化創意產業當成一般產業一樣的予以支助,無非是在土地與資金的取得上,給予一定的優惠與利便。這當然是很重要的。但文創產業不是一般產業,只提供有利的物質條件是不夠的。經濟部並不了解文化事業的生態,對他們面臨的困難一無所知,要幫忙也不知如何幫起。文建會雖然對產業並不熟悉,但自文化的一端著手,參考經濟部的意見,擬訂一部有用的發展法,應該是比較容易的。

  文創事業的內容是很複雜的,其類別很多,性質差異甚大,要幫忙也要分門別類。原草案列了十三項,失之太多,又沒有分類,與後面的條文沒有相對的關係,有些甚至無關痛癢。所以文創產業的發展法,首先應自分類開始。文建會所提的消費抵稅獎勵,只是對傳統的藝術產業有關,電影與出版業則是正統的文化產業,沒有佔到好處,當然提出抗議了。其實以設計為主軸的創意產業部分更只能涼在一邊看熱鬧了。(sagbr: 這幾行我有點看不懂@@)

  文創產業既是文化、創意又是產業。成功的產業涉及到行銷,與經營有關,可知是否發展成功,施力的重點是大有差異的。比如正統的文化產業是指電影、電視與出版,佔有的產值佔文創業的大宗,尤其是影、視,其發展不但要投入大量資金,而且要培養具有商業頭腦的製作者,對全球與亞洲的市場需要從事深入的研究與理解。至於新興的創意產業,特別是在與生活美學相關的製造業,則必須以提高國民普遍的審美素養為基礎,進而推動生活素質的提升為前提。但真正的困難在於結合生產者與設計者,勇敢的面對競爭,找到全國及全球的市場。自創品牌在這裡是第一要務。法藍瓷與琉璃工房、琉園都是很好的成功經驗。

  再舉一例。在原十三項中有建築設計在內。建築設計向來是營建業的伴侶,是生活的必需品生產錬的一環,因此涉及生活美學。列為創意產業,其意義一方面在提高生活水準,擴大需求,另方面則為培養建築師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政府目前的制度只在壓制本土建築師的創造力,近來還打算削減他們的設計費。除非重新思考一套新的制度,是談不上什麼產業發展的。

  回頭來再看傳統藝術產業。藝術是文化的核心,把它視為產業是近年來的觀點。產業化是否會傷害到藝術的本質,見仁見智,並無定論。但譁眾取寵是產業化成功的要訣,乃不爭的事實。政府制訂政策,立發展法,必須自根本處認真思考。政策與法律不過是手段而已!如果所謂產業化不過是在美術館裏設賣店,販售些紀念品,就不必勞動政府找那些麻煩了。(sagbr: 例如鶯歌陶博館裡的「生活好美麗」即是縣府傑作...)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98.3.31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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