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新聞要怎麼管? /洪貞玲 (台大新聞研究所副教授)
蘋果日報在網路上推出動新聞,引發各界高度關切。台北市政府祭出行政處分,對違法內容施以罰鍰,有其法律依據,但以行政權要求禁訂蘋果日報,已經違反比例原則,自不待言。接下來,通訊傳播主管機關NCC如何回應動新聞以及壹電視設台,將是台灣對傳媒內容管制的關鍵指標。
動新聞牽動了哪些問題?該怎麼管?簡言之:非關動畫,非關平台;關乎內容、關乎人權。
蘋果集團的壹電視申請新聞頻道,強調以動畫呈現新聞。主管機關認為動畫用來介紹科學新知,值得鼓勵;但是用在社會新聞,遭人鄙夷。顯然,問題並非出在新聞不能使用動畫。蘋果日報主張,動新聞只放在網路,並非未來壹電視的試播,但是既然網路內容都受到處罰,未來涉及更高度管制的廣電媒體,勢難赦免。因此,爭議也不在於平台的差別,而是內容本身。
動新聞內容為何違法?就以內容不雅、妨害社會善良風俗為例,雖然猥褻定義依社會一般觀念而與時俱進,但是我國大法官會議第六一七號解釋強調言論自由不包含:「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的資訊或物品」。媒體重現性侵害細節或模擬畫面,只在刺激閱聽人感官、獲取商業利益,當然不受憲法保護。
有更多公民團體批評動新聞侵害人權,其理至明。將犯罪新聞擴大報導,以動畫鉅細靡遺再現犯罪場景、性侵過程,當然侵犯被害者隱私、也危及犯罪嫌疑人公平受審的權利。如果這些資訊都可以在新聞自由的冠冕下大肆張揚,那麼,衛星電視新聞公會何必在自律公約中大書特書、自我設限?更何況這些自律規範的背後有兒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防治法等法律的明文限制。蘋果集團主張,台灣很多戲劇節目也大肆描寫犯罪,或是以犯罪情節作為戲劇腳本,但是別忘了,蘋果產製的是即時真實的「新聞」,而非有創作性的「戲劇」。如果蘋果要求以戲劇的標準對待的話,那麼,它應該申請戲劇台,而非新聞台。
既然申請新聞台,主管機關核發執照時如何考量?當然要評估整體衛星電視環境以及業者的營運計畫。目前已有七、八家新聞頻道的情況下,市場是否還需要一家新進的新聞頻道?新業者所提供的新聞是否有不同於現有新聞頻道的多元內容或是新服務?這些新的服務是否帶來更好的新聞品質?如果壹電視標榜以動畫呈現新聞,彌補以文字、影音取得新聞內容的不足,可稱為其特色。但是,若這家電視台以先進動畫技術產製不法、有違人權及社會善良風俗的內容,絕對無法提升台灣電視新聞的品質,甚至有帶動向下沈淪的可能,其將帶來的負面外部成本不容小覷。
經過上述評估,主管機關可能有兩個做法:認為業者滿足提供多元內容及品質的可能性極低,可行使其把關新聞頻道執照的裁量權,不予許可;或者,除非得到申請業者的承諾,主管機關以附附款方式,對其新聞製作方式、控管流程及自律途徑等明確要求,方可核發執照。
同時,趁此機會向主管機關建言。為了杜絕內管制上國家「做之君、做之師」的爭議,可仿效歐盟多國實施的共同管理(co-regulation)制度。由法律授權,將傳媒內容管制的權柄交給由業者、公民社會及政府代表組成的委員會,接受閱聽大眾對不當內容的申訴。共管委員會判斷業者內容是否不當,主要依據是國家法律以及業者共同簽署的自律規範。如此,國家不會獨自擔負可能侵害新聞自由的罵名、公民社會可有合理參與管制的機會、業者的自律不會成為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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