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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芸:衛廣法修正案 不應訂罰責
  • 2009-02-12
  • 中國時報
  • 【林上祚/台北報導】

 金溥聰是我學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彭芸在記者會中說明她對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提出的不同意見書,會後有事急著離開時,媒體詢問有關金溥聰有意轉戰電視一事,彭芸掩口小聲說「他是我學弟」,媒體再追問以後是否會嚴審,彭芸則笑說「我沒說喔!」(姚志平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彭芸,昨日針對衛廣法修正草案提出「不同意見書」。彭芸強調,她同意這次修法所表彰的「新聞問責制度」,但強調台灣媒體從戒嚴白色恐怖走來,主管機關要求媒體自律過程,應該循序漸進,不應在初期就在衛廣法中訂罰責。

     「我與其他NCC委員,在衛廣法修正案議題,有九成的見解是一致的。」彭芸表示,她支持這次修法所彰顯的價值,包括「新聞問責」、「兒少新聞節目禁止置入性行銷」,但主張在「新聞倫理委員會」等內部問責制度,實施一段時間後,再來檢討是否將處罰手段納入規範。

     對於爭議最大的新聞權規範,彭芸表示,新聞報導查證是新聞學的第一堂課,但記者都知道查證上有實際困難,為了趕時效,查證不足是每一新聞台的通病,從上次后豐大橋斷橋消防員落水事件就可以看出。

     「外界認為新聞工作為製造業,對新聞工作者而言都是極大的汙辱」彭芸認為,NCC應該等到新聞台問責制度,實施一段時間後,再來檢討是否將處罰手段納入規範。

     對於衛廣法修正案第卅四條,被報導者與利害關係人新聞回覆權,援引民法「假處分」這項法律救濟途徑,彭芸認為,原衛廣法第卅一條已經給予被報導者「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她主張應該採取舊有規定,搭配個案解釋即可,「不用訂得這麼死」。

     彭芸表示,問責制度是從歐洲公共電視精神延伸,歐洲國家也同樣禁止新聞與兒少節目的置入性行銷,這次修法有很多是引進國外進步的立法精神,但置入性行銷,在國內媒體已實施多年,過去Discovery頻道與民視浪淘沙節目,也曾接受過新聞局政府機構贊助,站在鼓勵優質數位內容產業發展,彭芸認為這部分贊助不該禁止。

     針對衛廣法第廿一條廣告分類規定,彭芸認為,「分級」制度是上個世紀的舊觀念,由於新聞與非新聞節目界線,已經逐漸模糊,廣告分級將導致廣告製作成本的增加,尤其在不景氣之際,廣告分級恐難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

     彭芸認為,廣告被視為文化創意的重要一環,外界實在不宜對廣告創意與呈現給予太多的干涉,以免造成寒蟬效應,NCC不該以「家父母的管制思維」,決定哪一種廣告意識形態,該屬於哪一級。

     彭芸強調,她希望台灣社會向前看,向前走,台灣人民有相當創意,媒體雖然亂,但與歐美媒體相較,台灣解嚴不過二十年,就像成長的青少年,青少年犯錯嚴重當然要處罰,罰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明天,而非揠苗助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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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蠻喜歡林上祚寫的報導。

至於不喜歡的,要罵罵不完,

某些新聞報導,爛到一種讓人無言以對的地步,

那是一種默哀般的肅靜,

哀悼著我自己的記者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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